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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水指标进行核定与调整的一次性告知书
来源:区水务局网站 日期:2018-07-24

对用水指标进行核定与调整

 

    事项名称:对用水指标进行核定与调整

基础编码:0700118000

实施编码:110115000000000087935100

设定依据:

1、[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法条内容:第十二条  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用水指标和月度用水指标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新增用水单位或者用水单位需要调整用水指标的,应当到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或者调整用水指标。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

2、[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内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3、[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号令:2010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法条内容: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规模、水质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等因素,确定本市重点行业的再生水使用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第二款,重点行业的企业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用量纳入其用水指标;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再生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

4、[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发布号令: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法条内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有关行业用水定额,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第二款,特大用水单位和有特殊需要的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5、[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发布号令:2012年4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

法条内容:第十二条,第一款,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用水指标和月度用水指标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第二款,新增用水单位或者用水单位需要调整用水指标的,应当到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或者调整用水指标。第三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第四款,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

6、[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发布号令: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行使层级:区级、市级

事项属性:权力清单、公共服务

实施机关: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

实施主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节水办公室   实施主体性质:授权组织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

行使内容: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受理市级用水管理单位事项,各区受理区级事项

对应区级事项单位: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

是否零办理量:

是否固资事项:

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申请用水指标核定15个工作日,申请用水指标调整5个工作日

咨询途径:电话咨询:(010)61253816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

申报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良路27号407室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中心: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800

办理地点:北京市大兴区黄良路27号407室

所在窗口:北京市大兴区黄良路27号407室

监督途径: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010)81298157

是否公示:

填报人:张雪  填报人联系方式:010)61253816

办理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节水办公室

通办范围:

数量限制: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自办件   

中介服务: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

2、申请核定的还需提供:重新核定用水计划申请(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1份);北京市用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原件1份);北京市工业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表(工矿企业填报)(原件1份)或北京市公共生活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表(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区、学校、和公共设施服务、社会服务业、 批发零售贸易业、旅馆饮食业填报)(原件1份)

3、申请调整的还需提供:关于调整xx年度用水指标的申请(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1份);指标调整信息汇总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1份)

受理条件:

有效性:申请单位用水合理,申请理由充分

合规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审批对象:管用水单位

办理条件:单位用水超定额标准不予批准

办理流程:申请补正受理审查(初审,复审)决定制作通知书告知/送达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电话查询:(010)61253816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用水指标下达通知书

结果文书类型:通知书

有效期限:当年有效

说明:

文本编号格式:

文本启用时间:

是否有副本:否

结果文书名称:用水指标下达通知书

结果文书类型:通知书

有效期限:当年有效

说明:

文本编号格式:

文本启用时间:

是否有副本:否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运行系统:

 

 

 


相关附件:
· 附件7 北京市工业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表(样表).doc
· 附件6 北京市公共生活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表(样表).xls
· 附件5 北京市用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样表).xls
· 附件4 北京市工业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表(空表).doc
· 附件3 北京市公共生活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表(空表).xls
· 附件2 北京市用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空表).xls
· 附件1:对用水指标进行核定与调整的材料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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